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5〕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1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吴区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出租、发包、转让等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与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一二三产用房、仓库和场地等物业类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其他经营性资产;
(四)法律法规对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区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农经水利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经发局、财政局、住建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安监环保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服务,推进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建立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 街道以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为主体,指定专门人员,设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务受理及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主要职责:
(一)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接受意向人报名,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五)保存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和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九条 区、街道、村(社区)分别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组”)。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负责大宗交易项目的审核;街道、村(社区)级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立项申请、交易审批和管理。区级审核工作组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发局、财政局、住建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安监环保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有关人员组成。街道审核工作组由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农办(或农水办)、资产办、村建办、国土所、财政所等机构及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村(社区)相关负责同志、2名以上普通群众代表组成;村级审核工作组组长可由村(社区)主任(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会计或股份合作社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村(社区)两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相关成员(股份合作社股东)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普通群众代表不少于2人。
第十条 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应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配置场所、人员、经费,保障长期有效运作。运作经费列入街道级财政预算,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其他环节产生的费用成本,可以约定由资产出租(发包/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交易主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辖区内承租(承包/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履约及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按农村集体资产设定的条件,提出农村集体资产承租(承包/受让)人的黑名单,经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
对被录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接受其承租(承包/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五章 分级标准
第十三条 大宗交易项目,必须报请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审核或备案,审核或备案通过后,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交易。大宗交易项目标准:
(一)单宗合同标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项目,必须报请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审核;
(二)单宗合同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项目,必须报请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备案;
(三)按规定其他必须由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审核或备案的交易项目。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交易由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街道在审核村级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公开交易,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等相关具体标准由各街道自行制订。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制定合理交易低价。原则上以村级经济组织制定为主,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街道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都应进入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10亩及以上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二)单宗合同厂房(含仓库)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商业店铺(含写字楼)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或租赁单次合同年限在5年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的出租;
(三)单宗合同标的年收益5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四)单宗合同标的原值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
(五)需要进入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交易服务中心可组织交易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协议续约:
(一)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占集体经营总收入的10%以上,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三)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经济组织(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若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该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四)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3年以上的企业,履约良好、续约租金标准高于平均租金标准或较上年标准高5%以上的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未达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标的金额不大、面积较小的资产,或者作为其他资产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的资产,有明确资产经营意向人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审核工作组民主表决同意,并报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由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快捷交易。本条规定情形中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必须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对于在交易中遇到的农村集体资产情况复杂、疑难的交易项目,该村级经济组织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易方案,街道审核工作组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对已出租(发包)的集体资产,要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与对方商议续约事宜,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签订续约合同。如不满足续约条件的,统一进入公开交易程序。原承租(包)人决定不再续租的,须至少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出租(发包)方。
第六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办理:
(一)提出申请
转出方向村(社区)审核工作组提交下列产权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转出方);
2、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5、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6、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村级初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对集体资产出租(发包)或转让的交易行为,必须提交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东)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根据产权类型,村(社区)审核工作组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立项申请
对初审合格的,由村(社区)审核工作组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转出方)》。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应及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对审查同意进入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交易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经审查不同意进入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要说明理由,由产权出租(发包/转让)方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需要上报区级审核工作组审核的 ,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审核登记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经水利局),区级审核工作组根据申请数量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并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发布信息
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交易对象,公开发布登记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
交易信息必须在交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公告栏公布,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其中标的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服务中心同意,转出方不得自行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转出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重新发布。信息发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组织交易
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1、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2、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接受交易服务中心的受让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签订合同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七)发布结果
交易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应及时在交易服务中心公示交易结果。
(八)资料归档
交易服务中心要及时将产权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一本交易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额和交付方式由交易服务中心自行决定,涉及农村产权出租(发包)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5000元;涉及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交易底价的20%,且最低不少于10000元。对未成功竞得的竞价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首付款,余款的支付方式,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特殊情况须经村(社区)级审核工作组同意并报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街道两级审核工作组根据交易内容涉及的部门审核职责,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评审。区、街道两级审核工作组参加现场评审的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并且必须是单数。村(社区)级审核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时组织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两名以上村民代表(股东)加入街道级审核工作组,负责本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严禁恶意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恶意隐瞒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信息的,视情节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的组织方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吴区农经水利局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起施行。